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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1O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元,丙没有支付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问:(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