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 B.D0 C.O、 D.1(包括英文版、中文版、测试版)等计算机软件,均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微软公司是其著作权人。被告北京 E.A电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销售原告软件作品,且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的部分软件公之于众,并复制和发行。微软公司在1994年两次购买了 F.A公司的软件,均进行了公证,作为证据起诉 G.A公司。 H.A公司辩称:本公司内确有个别职工在销售电脑时违反会司规定,随机搭售未经许可的原告的软件,但这并不是公司的行为,而是个别职工应客户要求进行的,本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问:(1)微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能否受到保护?为什么?(2)微软公司著作权的哪些权能受到侵害?(3) I.A公司的答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