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同意函或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至发行人完成新增股票登记手续前,发行人主动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不需要进行以下流程()。
A.发行人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并在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 B.发行人应当结合认购合同中关于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约定,与全部发行对象就退款等事宜协商一致 C.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终止股票发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退款安排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主办券商的专项核查意见 D.律师出具的终止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