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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原木4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65万元,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加工厂(以下简称乙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
(2)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高档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出高档实木地板3400箱,销售高档实木地板3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150万元。
(3)当月将自产高档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4)进口实木地板一批,境外成交价为266万元,到达报关地前的运保费为30万元,从海关报关地运输到甲厂所在地,支付运费28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进口实木地板的80%全部用于连续加工高档实木漆饰地板,加工的地板直接发给外地的经销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
已知:进口关税税率20%;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