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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实木地板,2018 年 6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实木素板,甲厂提供的原木成本为 1000 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 400 万元,增值税 64 万元。甲厂收回实木素板后全部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2500 万元。乙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实木地板,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1500 万元。本月按合同约定已收取 40%货款,其余货款下月 20 日收取。
(3)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0 万元、增值税 160 万元。当月期初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 500 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素板金额为 200 万元。当期领用素板用于加工漆饰地板。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 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判断业务(1)是否为消费税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2)简述业务(1)中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计算业务(1)甲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2)甲厂 6 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5)根据业务(3)计算甲厂当月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