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住宅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有( )。
A.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楼道 B.建筑区划内的城镇公共道路 C.小区内的绿地 D.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E.已出售给业主的地下车库车位 F.两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C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D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E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已出售给业主的地下车库车位属于特定业主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