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从量计征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B.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C.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自产液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E.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与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计算资源税的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