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 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酿酒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160000元。(2)支付葡萄酒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300000元,税额 18000元。(3)支付销售葡萄酒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000元。(4)销售自产 W品牌葡萄酒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5085000元,另收取优质费
A.(5085000+113000)÷(1+13%)×10%+1010.22×100÷(1-10%)×10% B.(5085000+113000)÷(1-10%)×10%+1010.22×100÷(1-10%)×10% C.(5085000+113000)÷(1+13%)×10%+1010.22×100÷(1+13%)×10% D.(5085000+113000)÷(1-10%)×10%+1010.22×100÷(1+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