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公司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在一起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甲公司的“斯图亚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9日,乙公司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斯图亚特”商标。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019年2月20日,乙公司推出在线出版的《斯图亚特人工智能》杂志。至2020年4月10日,《斯图亚特人工智能》的订户达到58万,其中付费用户21万。现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驰名商标为由,请求乙公司所在地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乙公司则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甲公司的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公司无权请求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因为乙公司使用的是注册商标
B. 甲公司有权请求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
C. 甲公司应先请求宣告乙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后,才能请求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
D. 甲公司在提出请求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后,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乙公司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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