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 B.市公 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 C.司的函件,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 D.司持有 E.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 F.司股票。经查, G.司为赚取利润,董事会决定投资股票市场。 H.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数个个人账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钱,在并不具备收购 I.司每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 J.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 K.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 L.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