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中的行为人属于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是
A.李小乙,男,17周岁,智力心理正常,1999年12月潜入某大学寝室窃取价值650元的电脑一台 B.王大明,男,26岁,13岁时因脑膜炎后遗症而患间歇性精神病,2001年5月因与居朱某发生口角将其殴打致重伤,经法医鉴定,王大明行为时未发病,精神状态常 C.李苗花,女,33岁,1998年4月间将农药“灭蛉王”500毫升倒入自家及邻家的猪圈中,致8头牲猪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0O元:经法医鉴定,李苗花在行为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D.吴月华,男,43岁,司机,醉酒开车撞死行人史某后逃逸,又将行人郭某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