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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共有甲、乙、丙和丁四家潜在投标人。该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 5日打电话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甲、乙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甲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乙则一直到开标前2日才来领取。开标时,投标人甲、乙分别当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随后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 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招标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投标人甲、乙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