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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 (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雇用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