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并且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2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年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
A.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 B.应确认的收入为1 000万元 C.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为600万元 D.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