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贷款 2600 万元, 用途为购货, 贷款先转入交易对手账户, 未提供相关单据和增值税发票, 后又转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B.乙公司以购石油管套为名贷款 13000 万元, 全部转入交易对手账户,交易对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油井管材、 钻井配件 C.丙公司贷款 4800 万元, 提供的两份《 购销合同》 签订时间相差 3 个月,供货方、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相同, 单价相差近三倍 D.丁公司申请贷款 3000 万元购买轮胎, 提供的《 交易合同》 显示货物总价值 35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