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客携运属于自用的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备用锂电池、充电宝的安检工作要求为:()
A.旅客携带属于自用的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不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只可以随身携带。 B.单独的锂电池、充电宝只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运输。单独的锂电池、充电宝应从行李内取出过机检查,并对额定能量进行查验。 C.对额定能量超过160瓦特小时的或者标识不清的或者无法核验的或者放在托运行李运输的单独的锂电池、充电宝,应拒绝放行;对额定能量超过100瓦特小时但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单独的锂电池、充电宝,核验并留存航空公司或地服部书面同意承运证明后放行。对额定能量不超过100瓦特小时的单独的锂电池、充电宝,确认放行。 D.对怀疑含有额定能量超过100瓦特小时的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应当确认额定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