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
A.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B.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C.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D.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