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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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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位股东2016年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甲负责拟订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特许经营权作价25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15万元、20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40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评估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 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甲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准备为本公司设立两套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2)乙、丙、丁的评估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4)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