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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2003年曾因走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2005年11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谭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为谋利,谭某于200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谭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谭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等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协助管理卖淫妇女,内部分工、奖惩明确,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到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谭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谭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谭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1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同时侦查发现谭某在经营期间因抢生意指使李某、赵某等组织人先后多次打砸市区其它三家娱乐城,非法牟利200余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对谭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