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宏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为其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2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员工丁某于2020年3月13日因意外事故受伤,造成手部残废。同年5月9日丁某在高空作业时又不慎跌落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丁某作为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曾指定其母为受益人。而丁母已于同年4月13日病故。之后丁某未再指定受益人。丁某生前欠下债务5000元未还。丁某去世后,家中
A. 因死亡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外,故保险人只给付残废保险金,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B. 因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外,故保险人不给付残废保险金,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C. 若保险人已给付残废保险金,保险人将不再给付死亡保险金
D. 因两次事故都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人应分别给付残废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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