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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15 日,为支付设备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 X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50 万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9 月 15 日的承兑汇票,X 银行依法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 月 1 日,B 公司因资金紧张,与 C 公司达成协议,B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C公司立即向 B 公司支付 138 万元。
6 月 3 日,为支付采购铁矿石预付款,C 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但是,D 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生产资质、采矿权证等均为伪造,且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
7 月 2 日,D 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 E 公司用于支付货款,E公司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并取得票据后,将货物交付给 D 公司。
8 月 5 日,A 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设备存在多处设计漏洞,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行业通用标准。
9 月 20 日,E 公司持汇票向 X 银行提示付款,X 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E 公司遂向 A、B、D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设备设计存在严重漏洞,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X 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X 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 公司拒绝向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