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公司与乙国 B.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汽车零部件的 C.C D.I E.F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班轮运输。根据 F.B公司的申请开证银行及时开出了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 G.B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H.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取得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有关单据。由于获知 I.B公司破产的消息,开证银行以此为由拒绝向 J.A公司付款。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请问:(1)在c K.I L.F贸易术语下, M.A公司需承担哪些主要义务?(2)为了向银行议付货款, N.A公司至少应准备哪些单据?(3)开证银行能否以 O.B公司破产为由拒绝向 P.A公司付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