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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系A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3)A市人民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