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达成合意拟在内蒙古赤峰市设立速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甲于4月1日向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月1日依法签发了营业执照,5月2日甲领取了营业执照,速达公司于5月12日正式投入运营。7月1日,公司董事长甲拟向A银行借款50万元,希望速达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丁发现董事长
A.丙向丁转让股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B.丙向丁转让股权须经甲和乙其中一人同意 C.丙向丁转让股权须经甲和乙同意 D.丙向丁转让股权无须经甲和乙同意 E.在同等情况下,甲和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