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立的遗嘱()。
A. 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 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 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 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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