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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0日,李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交纳保证金后,开始进行国债交易。12月28日李某以限价104.48元买入2002年国债期货6口。按惯例,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次日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电脑故障,同月29日至31日3天,被告证券公司营业部均未能将28日成交情况告知原告李某。同月31日,2002年国债期货价格回档。原告李某因不知6口的成交情况不能操作,由此造成损失。李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该证券公司。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