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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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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徐某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向股东分配利润。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9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徐某请求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决议:因公司要扩大经营规模,暂不分配利润。 李某请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兴平公司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