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若合伙人甲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王某告至法院。本案有()的情形,法院应中止诉讼。
A. 在开庭审理当天原告王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
B. 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王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
C. 被告的债务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甲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
D. 原告王某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E. 被告甲死亡,继承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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