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经营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2月10日该有限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餐饮经营,借款期限半年。5月10日,甲和丁退伙,从合伙企业分别取回财产2万元;6月10日乙和丙相互转变合伙人身份;7月20日庚和戊分别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均为10万元。8月10日借款到期,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银行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责任承担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B. 甲乙、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C. 甲丙、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D. 甲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戊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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