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博大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在乙国申请注册了“
0.Wk”商标。2010年4月3日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又在丙国申请注册“ 1.Wk”商标,并请律师詹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丙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10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10年6月7 日甲国博大有限,厶司又在丁国申请注册“ 2.Wk”商标。丁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10年7月2日甲国博大有限公司又在丁国申请注册“ 3.J 4.K”商标,该商标已经在甲国取得合法权利。丁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丁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1)丙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2)在丁国申请注册“ 5.J 6.K”商标, 7.T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