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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I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 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 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 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 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 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 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 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 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 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 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4) 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 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