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 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进口酿酒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160000元。(2)支付葡萄酒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300000元,税额 18000元。(3)支付销售葡萄酒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000元。(4)销售自产 W品牌葡萄酒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5085000元,另收取优质费
A. 5085000÷(1+13%)×13%+113000×13%=599690(元)
B. 5085000÷(1+13%)×13%=585000(元)
C. (5085000+113000)×13%=675740(元)
D. (5085000+113000)÷(1+13%)×13%=5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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