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特定情形时,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下列表述中,不属于“特定情形”的是( )。
A.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B.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C.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D. 上市公司最近 3 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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