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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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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19 年 3 月 1 日,王某向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200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 40 万元,合同签订后15 天内,王某交付购房款 30 万元,剩余款项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 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 30 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李某。2019 年 3 月 10 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 30万元。 2019 年 3 月 20 日,李某告知王某,其 3 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陈某。因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1)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 30 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80 万元;(4)李某支付违约金 40 万元;(5)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答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 30 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 60 万元;(2)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3)自己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抗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李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