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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的评估值为70万元,确定的底价为65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王某以68万元竞得。然而,到了付款期限,王某却以无法办理加油站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公司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经营权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案中的债权人也提出,该加油站评估值为70万元,而成交价为68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无效,并表示如果以此价格拍卖,他们愿意出更高价位购买;同时还提出,拍卖公司拍卖前没有通知每一位债权人到场,本次拍卖无效。 问题: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经营权手续?2.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