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对B市甲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同时,C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对甲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A市法院经审查准备将该案移送B市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此时,C市法院已拍卖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将拍卖所得20万款项付给了丙,但丙仍有80万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若甲公司对A市法院移送决定有异议,应当向A市法院及时提出
B. 若B市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A市法院应当及时向B市法院移交所扣押的甲公司的财产
C. 若B市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C市法院应当要求丙返还获得的20万款项,并移交给B市法院
D. 若B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乙公司取得新的证据证明甲确实具备破产原因,可以申请A市法院再次将该案移送B市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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