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运输车辆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人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以早已退伙为由,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分担责任说法正确的有()
A.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B.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C. 丁因该贷款是入伙前发生的,故在内部不承担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甲、乙、丙追偿
D.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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