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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法司会审”是指遇到疑难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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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由此可知,唐代大三司使和三司使的主要职责是() 在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判,这一形式被称作( ) 明清“小三法司会审”的参加者是()。 唐代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刑部为中央专门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在唐朝,遇有大案、疑案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共同审理。这一制度称为() 都察院是明初洪武年间扩大监察机构,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其职掌:一是纠察百司;二是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三是审理官吏犯罪;四是参加会审。() 隋唐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则会组成三司审理,三司是指( ) 宋初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详议。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有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的审判活动,叫做()。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称三法司。明朝的司法权,虽然由上述三个专门机构执掌,其他部门也可参与司法活动,所以,明朝的审判有()等多种形式。 宋建隆年间,凡大理寺审羊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评议。 在明朝,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被称为( )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聊会同刑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参加圆审的官员有大理寺卿。() “三法司会审” 隋唐时代,监察机关的司法监察权主要体现在御史台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实行监督。() 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下面关于唐宋时期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有 宋代重视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皇帝会派出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中央除了刑部和大理寺之外还建立了审刑院,由皇帝亲自审理一些重大案件;皇帝还经常向各个地方派出巡阅使,对地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这表明宋代()   “预备立宪”后,清政府对官职制进行了改革,改刑部为__,按察司为__,大理寺为__ 明代分典刑狱的机构分称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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