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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是宏达公司的子公司,2×18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商品成本为1 200万元,不含税售价1 800万元。乙公司将其作为工程物资,用于一项管理用动产设备的建设,当年该批工程物资有一半用于在建工程,剩余部分在2×19年全部使用,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该固定资产在2×19年6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宏达公司拥有甲公司80%的股权,拥有乙公司60%的股权。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和其他因素。
、编制2×18年宏达公司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
、编制2×19年宏达公司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
、编制2×20年宏达公司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
、编制2×21年宏达公司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
、编制2×22年该项固定资产达到使用期限之后仍在使用,编制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
、若2×22年该项固定资产使用期满之后处置,并取得处置收益5万元,编制合并报表中就该事项的抵销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