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商或开发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入本行企金条线发布的年度第一层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 B.房地产开发商或开发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已成功在沪深股市或港股上市的企业(不含被列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经停牌股票及三板市场股票的企业);且最近一年房地产销售额超过100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80%。 C.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房地产开发商具有国资背景,且房地产开发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壹级开发资质。其中“具有国资背景”的要求为:1、国资出资份额累计不少于20%;2、对于列入本行“四重战略”的15家零售重点分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为地市级或以上(直辖市为区级或以上)国资委或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其他非重点分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为省级或以上国资委或政府相关部门。(二)房地产开发商(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 D.在本行已发放房地产开发融资且存续期间状态正常的按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