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A项,甲、丙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9月15日)起生效。B项,甲、丙之间债权转让行为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乙时生效,即丙于9月25日可以向乙主张债权。C项,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甲、乙并不向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