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
A.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处理同一场次票据交换提回的票据时,先处理支票等借方票据(应付款项),后处理贷方票据(应收款项),使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而退票,并且贷方票据入账后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原签发的支票的;
B. 由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结算业务中的差错或者支付清算系统故障等原因,使出票人的应收款项不能及时入账,造成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而退票的;
C. 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因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被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扣划,使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无法兑付而退票的。
D. 出票人的支票因被骗、被抢、被盗、遗失后被他人冒用造成支票无法兑付或者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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