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市出差,不慎将一手提包遗失,内装有公司购置货物款10万元,后甲找寻无果,因为要在4月7目前买货交款,故在 B.B市电视台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手提包在4月6日前归还,给予2000元酬谢。后因公司有紧急事情需要4月5日赶回,甲于4月4日上午向电视台要求撤销该寻物启事,电视台连于当天中午撤销访寻物启事,但4月4日傍晚,己找到甲归还手提包,并要求甲支付酬谢款2000元,甲以已经撤销该寻物启事为由拒不支付,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发布的寻物启事是否属于合同要约?若是,属于哪种方式缔约的合同,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拒绝支付酬谢款,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