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合同中就担保余值的规定为:如果标的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低于40 000元,则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40 000元与汽车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预计标的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为40 000元;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甲公司对该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进行监测。假设在第1年年末,甲公司预计该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
A.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应将该担保余值下预计应付的金额40000元纳入租赁付款额
B.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应将该担保余值下预计应付的金额30000元纳入租赁付款额
C.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应根据担保余值下预计应付金额10000元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D.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应根据担保余值下预计应付金额10000元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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