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黄河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一项大型设备的建造工程合同,具体与合同内容及工程进度有关资料如下:
(1)该工程的造价为48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一年半,黄河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兴邦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黄河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预计2020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3000万元。
(2)2019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900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6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400万元。
(3)2019年12月31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2100万元,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200万元,黄河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500万元。
(4)2020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200万元,兴邦公司与黄河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000万元,并支付工程剩余价款2332万元。
(5)假定上述合同结算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黄河公司与兴邦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兴邦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6)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黄河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等因素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31日,黄河公司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
A. 1600
B. 1440
C. 1744
D.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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