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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生产型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甲公司代销业务如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A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每件0.05万元(不含增值税),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2016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商品800件。(2)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B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5万元(不含增值税),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丙公司可自行定价,未对外售出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B商品的60件。(3)甲公司委托丁公司代销C商品500件。协议价为每件1万元(不含增值税),每件成本为0.8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丙公司按1.2万元的单价销售给顾客,若1年内未售出,可将C商品退回给甲公司。2016年12月31口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C商品的400件。甲公司2016年度因上述交易或事项应当确认的收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