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渭南市某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南京市某信托投资公司在不具备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顾某等人采取集资入股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北京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委托理财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用资金,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