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原料厂均为国有企业,它们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00万元。甲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乙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甲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 000万元,但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本案注册资本、发起人及其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发起人,本案发起人不符合法定人数 B.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00万元,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的规定 C.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两个发起人的出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 D.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甲化工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