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是:
A.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下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B.甲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轧到装卸工人乙。因救护及时,乙并未受到严重伤害。后两人达成协议,并未向负责人汇报此次事故 C.某建材厂工人丙在检修炉窑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因担心毒气扩散,负责人第一时间封锁现场,禁止其他工人前往施救,至救护人员到来时丙已窒息死亡 D.某煤矿发生透水瓦斯事故,21名工人被困。事故发生后,矿长隐瞒事故情况。直至3日后政府接到举报,才展开现场抢险工作,最终21名工人全部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