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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晚11时许,原告章某因住在其楼上的邹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邹家的电保险闸。为此,邹某和其妻夏某与原告章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章某及其妻、邹某之妻夏某均为轻微伤。2006年8月13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章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95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章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本案里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章某的处罚是否合理?